黄山七氟丙烷灭火器回收

合肥,北城2023-12-29 10:57:08
19 次浏览上门维修灭火器18722420769
公司名称:安徽鑫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:安徽合肥蜀山全市上门服务 联系人:孟经理 灭火器一经开启,必须重新充装。在每次使用后,必须送到维修单位检查,更换已损件,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。再充装应由已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承担。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,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限时,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 存在机械损伤、明显锈蚀、灭火剂泄露、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。 手提式、推车式水基型期限在出厂期满2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1年维修一次,满6年报废。 手提式、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,满10年报废。 手提式、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,满10年报废。 手提式、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在出厂期满2年,首次维修以后每2年维修一次,慢10年报废。 维修技术要求 1、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。 2、维修单位必须按规定,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。另外,灭火器已经使用,虽未达到规定的期限,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,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,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。为防止污染环境,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。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.5倍。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(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%)等影响强度的缺陷。 3、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,贴花完整,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,应重新涂漆。 4、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(水型的灭火器除外),均应进行烘干。中华国部《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》2007-6-8发布2007-10-1实施,GA95—2007。 5、灭火器的橡胶、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。变形、变色、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。 6、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、损伤等缺陷。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,否则,应更换压力表。 7、喷嘴有变形、开裂、损伤等缺陷的,必须更换。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。 8、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 9、密封片、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,并符合密封要求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,并符合GB4402第2.2.5款的规定。 10、灭火器的管不应有弯折、堵塞、损伤和裂纹等缺陷,否则,必须更换。 11、二氧化碳贮气瓶(以下简称贮气瓶) 12、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》的2.6条的要求。 13、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,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.6.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。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 14、没有按GB4351《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》的6.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。 15、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、螺纹失效等缺陷,否则必须更换。 16、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,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 17、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,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,不合格者必须更换。 18、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,否则必须更换。 19、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,必须更换。 20、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、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。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、部件,必须符合标准、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。 21、经过维修的灭火器,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。 22、经维修后的灭火器,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。 23、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。 24、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×50mm。 25、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。 26、铭牌应有如下内容:维修单位的名称;维修许可证编号;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;维修的年、月。 灭火器用的储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,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储气瓶进行更换。
联系电话:18722420769
黄山七氟丙烷灭火器回收 - 图片 1
黄山七氟丙烷灭火器回收 - 图片 2
黄山七氟丙烷灭火器回收 - 图片 3